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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九执行事项委托(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第九章  执行事项委托

145.委托事项的范围

执行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

(一)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二)公示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三)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  

(四)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17〕27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
(一)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二)公示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三)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  
(四)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146.准备委托材料

146-1委托执行函

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委托法院应当在委托执行函中明确具体调查内容,具体协助执行单位并附对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调查内容应当为总对总查控系统尚不支持的财产类型及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17〕27号)
第二条  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委托法院应当在委托函中明确具体调查内容、具体协助执行单位并附对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调查内容应当为总对总查控系统尚不支持的财产类型及范围。

146-2相关法律文书

委托执行应附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包括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或回执),执行公务证件扫描件。委托扣划已冻结款项的,应当提供执行依据扫描件并加盖委托法院电子签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17〕27号)
第七条 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包括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送达回证(或回执),并附执行公务证件扫描件,委托扣划已冻结款项的,应当提供执行依据扫描件并加盖委托法院电子签章。

147.委托法院办理手续

147-1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

委托法院进行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不再通过线下邮寄材料方式进行。受托法院收到线下邮寄材料的,联系委托法院线上补充提交事项委托后再予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17〕27号)
第三条  委托法院进行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不再通过线下邮寄材料方式进行。受托法院收到线下邮寄材料的,联系委托法院线上补充提交事项委托后再予办理。

147-2确定受托法院

受托法院一般应当为委托事项办理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受托同级人民法院更有利于事项委托办理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17〕27号)
第五条  受托法院一般应当为委托事项办理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受托同级人民法院更有利于事项委托办理的除外。

147-3确定办理期限

办理期限应当根据具体事项进行合理估算,一般应不少于十天,不超过二十天。

需要紧急办理的,推送事项委托后,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联系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应当于24小时内办理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17〕27号)
第六条  办理期限应当根据具体事项进行合理估算,一般应不少于十天,不超过二十天,需要紧急办理的,推送事项委托后,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联系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应当于24小时内办理完毕。

147-4录入、审批、推送

委托法院发起事项委托应当由承办人在办案系统事项委托模块中录入委托法院名称、受托法院名称、案号、委托事项、办理期限、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经审批后,该事项委托将推送至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核查文书并加盖电子签章后推送给受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17〕27号)
第四条  委托法院发起事项委托应当由承办人在办案系统事项委托模块中录入委托法院名称、受托法院名称、案号、委托事项、办理期限、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经审批后,该事项委托将推送至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核查文书并加盖电子签章后推送给受托法院。

148.受托法院核实、签收

受托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收到事项委托后,应当尽快核实材料并签收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17〕27号)
第八条  受托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收到事项委托后,应当尽快核实材料并签收办理。

148-1超出范围的处理

受托法院经核实,委托事项超出本指引第145条范围且其无法办理的,受托法院与委托法院沟通后可以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17〕27号)
第九条  委托办理的事项超出本办法第一条所列范围且受托法院无法办理的,受托法院与委托法院沟通后可予以退回。

148-2文书的补齐

委托法院发现委托法院提供的法律文书不符合要求或缺少必要文书,其无法办理的,应及时与委托法院沟通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未经沟通,受托法院不得直接退回该委托。委托法院应于三日内通过系统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后仍无法办理的,受托法院可以说明原因后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17〕27号)
第十条  委托法院提供的法律文书不符合要求或缺少必要文书、收到法院无法办理的,应及时与委托法院沟通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未经沟通,受托法院不得直接退回该委托。委托法院应予3日内通过系统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后仍无法办理的,受托法院可说明原因后退回。

149.办理委托事项

受托法院应当及时签收并办理委托事项,完成后及时将办理情况及送达回证、回执或其他材料通过系统反馈委托法院,委托法院应当及时确认办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17〕27号)
第十一条  受托法院应当及时签收并办理事项委托,完成后及时将办理情况及送达回证、回执或其他材料通过系统反馈委托法院,委托法院应当及时确认办结。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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